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伪造冒用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以及未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第码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处以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罚款。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是指系统成员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用于标识以他人名义生产的商品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通用商品条码符号位置
一、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条码符号位置选择原则及通用商品条码符号的位置。
本标准适用于通用商品条码。
二、 引用标准
GB12904 通用商品条码
GB12904 条码系统通用术语 条码符号术语
三、 条码符号位置选择原则
条码符号位置的选择应以符号不变形且便于识读、便于操作为准则。
3.1首先应选在商品包装主显示面的右侧。
3.2其次可选在与商品包装主显示面相连的平面。
3.3最后也可选在商品包装主显示面的背面。
四、 条码符号位置
4.1条码符号的曲度
4.1.1在有曲面的商品上,条码符号的条应与曲面的母线垂直,如图1。
4.1.2条与印刷方向平行,且平行于母线时,条码符号表面曲度不可超过
30°,见图2。若包装直径太小,条码符号应转90°,按图1安排。
曲面上条码符号的放大系数与曲面直径有关,通用商品条码的商品包装
直径及条码放大系数的选择见附录A。
4.2箱型包装
4.2.1箱型包装,条码符号最好印在箱底面,尽量避免印在正中央,见图3。
4.2.2长方型包装,条码符号最好印在箱底长边的中央。
4.3罐装、瓶装
条码符号最好印在标纸的一侧下方,见图4。
4.4桶型包装
4.4.1条码符号最好印在桶型包装的侧面,见图5(a)。
4.4.2侧面无法印时,条码符号可印在桶型包装的盖子上,但盖子深度不可超过12mm见图5(b)。如果内装易泄漏的液体,条码符号不可印在盖子上。
4.5袋型包装
4.5.1有底且底面足够大时,条码符号应印在底面上,见图6(a),否则可印在背面下方的中央。
4.5.2体积大的袋包装,条码符号印在背面右侧下方,但应避免印在过低的位置,以防条码符号扭曲,见图6(b)。
4.5.3没有底的小塑料袋或纸袋,条码符号印在背面下方的中央。如背面中央有接缝,则应印在右下方,或印在填充后不起皱折、不变形处见图6(c)。
4.6吸塑包装
4.6.1条码符号最好印在纸板正面,且凸出包装距纸板的高度不得超过12mm,见图7。
4.6.2凸出包装距纸板的高度大于12mm时,条码符号应放在离凸出包装尽量远处,见图8。
4.7其他形式
有些商品条码符号可印在挂牌上,见图9(a)、(b)。
条码符号印刷质量的检验
The verification of printed quality of bar code symbol
一、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条码符号印刷质量的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了各种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
二、 引用标准
GB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7705 平版装潢印刷品
GB12053 光学识别用字母数字字符集 第一部分:OCR-A字符集 印
刷图像的形状和尺寸
GB12508 光学识别用字母数字字符集 第一部分:OCR-B字符集 印
刷图像的形状和尺寸
GB12904 通用商品条码
GB12905 条码系统通用术语 条码符号术语
GB12906 中国标准书号(ISBN部分)条码
GB12907 库德巴条码
GB12908 三九条码
GB/T14257 通用商品条码符号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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